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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其它事项提出途径: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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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中央对手方”与“共同对手方”概念有什么区别? 编号: 109522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8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3-24 21:16:41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3-27 16:58:54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

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及之前的修订中使用的均是“共同对手方”概念,2022年修订改为使用“中央对手方”,请问是出于什么原因更换了概念使用,以及二者是否有实质区别或侧重性的差异?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19年修订、2020年实施,第一百五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服务提供集中履约保障”明确了“中央对手方”的含义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在2021年修订时,为与《证券法》保持一致,将“共同对手方”修改为“中央对手方”。二者实质含义基本无差异。



标题: 关于咨询新设立资本投资公司(拟登记基金管理人)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办理问题 编号: 109521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55**********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3-22 15:26:04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3-28 08:59:32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想咨询请教一个问题,新设立资本投资公司(下一步拟登记基金管理人),想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两项经营范围,请问此类涉及私募基金类业务,该如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当地登记机关。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 号——基本经营要求》(以下简称《登记指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标题: 请问近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中是否存在三个普通合伙人(GP)结构的产品 编号: 109520
投资者姓名: 朱** 联系电话: 185**********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3-15 15:56:1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3-21 15:24:35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近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中是否存在三个普通合伙人(GP)结构的产品?如有,可否提供相应产品姓名。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您询问的信息属于非公示信息,不便公开。关于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基本公示信息,您可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服务大厅/我要查/产品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标题: 在港上市企业主动退市后如何备案的咨询 编号: 106390
投资者姓名: 曹** 联系电话: 130**********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2-21 11:04:0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2-23 16:15:57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司
内容:

根据(120232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如果发生主动终止上市情况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且发行上市后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自相关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说明有关情况。(2)同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中规定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3)我公司已在港上市多年,近期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在港主动终止上市;为此,特咨询贵会问题如下:(1)我公司该种情形是否为通知中所述的存量企业?(2)如我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是否需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如需备案,应如何备案?(3)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如主动终止上市后,我公司已不属于备案范围,是否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递交专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如需递交,还望贵会说明专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的内容及需出具意见的事项,是否有格式版本予以参考?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发生《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报告相关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具体内容等。同时,终止上市情况报告应由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下“上市后重大事项报告”栏目上传相关文件。



标题: 关于提交上市备案前尚未取得国有股东标识的相关咨询 编号: 106388
投资者姓名: 阿** 联系电话: 17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2-20 20:44:1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2-23 16:31:40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司
内容: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国际部,我司是一家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就以下两个问题希望获得贵部回复:1.我司国有股东正在办理国有股东标识,是否可以在尚未取得该标识批复前先提交证监会备案?2.如果可以在尚未取得国有股东标识前提交备案,则最晚须在何时取得国有股东标识?是否须在完成备案前取得?就以上两个问题特此咨询,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申请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国有股东标识办理情况。



标题: 十大流通股东公布问题的咨询 编号: 106387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5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1-22 10:46:2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1-24 12:27:57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司
内容:

请问,上市公司每季度末公布股东人数和前十大流通股东,有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公布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上市公司分别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的股东情况,包括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标题: 创业板某公司定增超出正常时效 编号: 103625
投资者姓名: 余** 联系电话: 150**********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01-12 15:05:1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01-16 17:22:06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请问正常的定增有效期是多久?某公司定增超出正常时效,为何迟迟压着不通过?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针对该项目审核工作情况,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显示审核状态为“提交注册”。如需要了解更多审核信息,也可以及时关注公司的公告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标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 编号: 100378
投资者姓名: 林** 联系电话: 15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11-27 16:15:2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12-04 12:51:41 答复单位: 证监会法律部
内容:

请问你们有中小投资者机构吗?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标题: 可转换债券再融资项目事宜 编号: 100377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9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11-21 09:21:2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11-24 11:13:07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内容: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国际部, 我司为一家于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正式生效前已在境外上市和进行过可转换债券再融资的存量企业。现拟就相关可转换债券再融资项目事宜向贵部请教如下:1.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目前,我司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发行完毕的可转换债券拟根据债券条款和市场情况进行债转股(方案一为转换为已发行的老股,方案二转换为新发行的新股)。由于我司为存量企业,且该等债转股属于已发行再融资项目债券条款的履行,不属于新的再融资项目,我司无需就该等债转股事宜(不论是哪一种方案)进行备案,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2.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发行人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报告境外发行上市情况。基于上述第1点,由于我司拟进行的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事宜,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发行债券的条款履行,不属于单独或者新的“境外发行证券”再融资项目,因此,不论是哪一种方案,均不适用于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报告,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3.如果贵部对我们上述理解有其他指导或者建议,请不吝指正。特此咨询,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为方便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沟通申请功能已于2023年2月19日上线,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栏目办理沟通申请。申请沟通的,请按照《监管规定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有关要求准备并上传沟通申请材料。



标题: 关于企业境外退市的备案问题 编号: 100376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11-20 08:45:44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11-24 16:44:09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内容:

请问境外上市的企业如果在境外退市,是否需要向证监会申请备案或履行其他相关手续?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主动终止上市或者强制终止上市需通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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