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外国公司名称及专业术语可否用英文 |
编号: 25793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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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5-08-17 10:12:18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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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书写招募说明书时可能会涉及外国公司名称或专业术语(名称为英文),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若涉及外国公司名称及专业术语是否可用英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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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号)第七条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考虑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若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外国公司名称或专业术语时,应当并列采用中、英文本书写,并且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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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 |
编号: 25792 |
投资者姓名: 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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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5-08-17 10: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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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互联网公司和基金销售公司合作,将基金产品挂到互联网公司的官网上面(类似于广告),点击购买基金后网页会自动跳转到基金销售公司的官网,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否需要向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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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活动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互联网公司仅刊登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广告的,不需要向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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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券公司可否向香港机构提供收费证券期货投资分析报告 |
编号: 15543 |
投资者姓名: 黄** |
联系电话: 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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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5-04-21 15: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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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查看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并未说明是否可以向境外机构提供资料,故来电咨询是否可以向香港机构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报告,并收取费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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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在境内开展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无论服务对象在境内还是境外,均应当符合我会有关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法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应同时符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监管法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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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资咨询机构变更法人时所需提供的诚信记录问题 |
编号: 15542 |
投资者姓名: 孟** |
联系电话: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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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5-04-07 15:18:12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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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某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拟变更法人。该机构工作人员咨询:如何获取变更法人需要提供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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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所需出具的诚信记录,可由拟任法人本人承诺或其所在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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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对在大陆担任证券培训分析讲师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
编号: 15541 |
投资者姓名: 胡** |
联系电话: 18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5-03-31 1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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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咨询证监会是否允许个人担任某机构的证券培训分析讲师,对于在大陆担任证券培训分析讲师是否有相关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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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根据上述要求,如该人员在讲授中涉及具体证券的投资分析或建议,则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则聘请该人员的机构应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牌照,该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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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在内地设立外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问题 |
编号: 15540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135**********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5-03-24 15:10:22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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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某家境外公司拟在境内设立一所纯外资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现咨询:1、是否可以在内地设立纯外资,或外资控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上述业务;2、设立在境外的机构,是否可以向境内投资者推介境外的上述金融产品;3、设立于境内的,是否可以向境外推介境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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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一、外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十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二、跨境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跨境开展业务的机构,须同时满足我国及境外地域的监管要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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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金融资讯整合文章的合规问题的咨询 |
编号: 15539 |
投资者姓名: 吴** |
联系电话: 010******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5-03-11 15:02:36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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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某从事金融业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其希望在互联网发布金融资讯整合文章以增加收入,咨询此业务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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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二、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公司在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刊载或转发证券研究报告。对取得的证券、期货研究报告进行编辑、整合,再将其在网站上发布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为自主性的发布(或提供)证券、期货研究报告行为,即直接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公司通过互联网刊登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的,还应遵守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相关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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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购买港股分红时是否要支付红利税? |
编号: 13566 |
投资者姓名: 黄** |
联系电话: 021******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5-01-05 14:28:42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投资者已开通沪港通业务,询问在购买港股时遇到上市公司分红的情况是否要支付分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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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答复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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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客户查看港股通的交割单需要申请吗? |
编号: 13565 |
投资者姓名: 吴** |
联系电话: 021******2****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5-01-02 14:24:44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我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2014年12月8号买卖港股通00390 2万股买入5.81 卖出5.86 T+3日没见交割单,T+2日浮动盈亏显示亏189元,给客服经理打电话不知道原因,反应到上面给我回电话解释,证监会有规定,客服不能查看交割单,如要查询需申请,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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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中写明“投资者办理港股持有和持有变动查询业务的,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则。”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上海A股账户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分公司柜台查询证券持有变动记录,了解证券成交情况。 投资者所说的交割单中记录的内容如有超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提供的持有变动记录内容的(比如成本价、投资者持仓市值等),仍需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获取,获取方法请投资者咨询相关证券公司。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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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开立股票账户? |
编号: 13564 |
投资者姓名: 刘** |
联系电话: 010******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4-12-22 14:19:37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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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有投资者表示私募基金需到基金业协会统一备案。故来电咨询1.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开立股票账户》2.基金普通从业人员和基金经理针对开立股票账户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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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下:1、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开立股票账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从业人员也可以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是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并且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开募集基金的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对基金普通从业人员和基金经理开立股票账户没有区别对待,但是具体要求方面见证券公司及交易所的规定。上述回复希望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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