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咨询《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相关问题 |
编号: 12348 |
| 投资者姓名: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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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10-23 1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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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咨询《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中的“净资产”应该以何种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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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2007年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第七条第三款“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中的“净资产”,指的是期货公司股东的母公司报表中列示的所有权益总额,非合并报表口径。关于股东条件的规定,请关注即将发布实施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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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日涨跌幅偏离值的规定 |
编号: 12347 |
| 投资者姓名: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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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10-21 10:5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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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 内容:
关于日涨跌幅偏离值的规定。(1)日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方法是否为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2)为何有些股票连续三天或多天一字涨停都不用出日涨跌幅偏离值的股票价格异常公告,而有些股票连续三天达到偏离值±20%或*ST股和ST股连续三天达到偏离值±15%就要出股票价格异常公告,是凭何公告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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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经向沪深两个交易所了解,规定分别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5.4.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 和*ST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方属于异常波动情形,需要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前述规定,判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使用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和日均换手率两类指标,并未包括单只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度指标。因此,判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否异常,并非简单根据该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了数日涨停或跌停,还需剔除大盘普涨、普跌以及行业整体波动等外部干扰因素引起的股价波动幅度。选取偏离值指标,可以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自身基本面变化导致的影响,使股票交易异常指标的设置更合理和科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5.4.1条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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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在香港设立的私募股权,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 |
编号: 12344 |
| 投资者姓名: 吴** |
联系电话: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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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10-08 09:22:28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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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 内容:
在香港设立的私募股权,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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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经向中国基金业协会了解,根据现行法律,
香港设立的私募股权目前无法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如果想在境内募集资金,则需要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公司并到基金业协会登记,或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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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相关问题 |
编号: 11761 |
| 投资者姓名: 艾** |
联系电话: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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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08-18 10:49:18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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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需要新设立一家公司,专门做独立的基金销售,还是可以在现有的公司下兼营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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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十五条的规定,机构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均可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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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否需要证监会前置审批 |
编号: 11760 |
| 投资者姓名: 古** |
联系电话: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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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08-12 14:47:29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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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否需要证监会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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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条的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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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号: 11759 |
| 投资者姓名: 胡** |
联系电话: 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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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07-04 15: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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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 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专户是指银行进行专项管理的一般存款账户,还是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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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专户指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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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参与上市公司投票收取费用问题 |
编号: 11298 |
| 投资者姓名: 周** |
联系电话: 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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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07-04 15:34:44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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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投资者来电反映自己开立了融资融券的账户,目前信用账户内有特变电工(600089)股票。得知特变电工将要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投资者想参加上市公司的投票,于是咨询了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投资者必须签署委托协议并交纳2000元的费用才可以投票,投资者表示如果参与投票的人多了这两千块钱费用可以让多名投资者进行平摊。其了解到在其他营业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投票,并没有让签立相关协议和交纳费用。想咨询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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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经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了解,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7.2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十四条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由证券公司代为行使,且证券公司应遵照投资者意愿办理。经了解,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表决投票可以采用三种方式:一是授权委托证券公司到现场投票;二是证券公司出具股份证明,投资者到现场投票;三是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由证券公司代为投票。上述三种投票方式中,前两种无需缴纳投票表决费用。投资者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也不产生额外费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通过上证所信息公司的融资融券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由证券公司征集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在投票系统内分拆投票,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上证所信息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确定证券公司单次使用投票系统的费用。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单次投票参与人数将该信息服务费平均分摊至每位投资者。如果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投资者中仅一人参与当次网络投票,则该投资者一人负担全部费用。因此,您对特变电工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投票,如果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则可能要承担上证所信息公司收取的系统使用费。具体参与方式及操作细节,包括是否需要签署相关协议等,您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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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相关问题 |
编号: 11297 |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021**********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14-05-09 15:09:47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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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咨询基金管理公司已取得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该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还是必须由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自行办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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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为我会颁发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证书,分公司无此资格证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公司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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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问题 |
编号: 10642 |
| 投资者姓名: 陈** |
联系电话: 010**********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14-06-12 14:58:16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2014年6月7日证监会官网证监会要闻中显示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九个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称目前在官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只能查到第4号、第31号、第3号、第30号、第2号等相关信息,并未查到第15号。致电热线咨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前是否在证监会官网上进行公示,还是因为修订事宜,旧版本已撤销,新版本还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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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你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您咨询事项可在证监会官网查询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b/ssflfg/bmgzjwj/ssxxpl/200911/t20091111_167844.html,希望上述答复能够帮助到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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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证券从业资格方面的相关问题 |
编号: 10638 |
| 投资者姓名: 某** |
联系电话: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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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14-04-29 10:42:43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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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1、个人通过“全权委托的方式”代替别人进行股票交易的法律条文名称是什么,对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写明买卖时点及购买哪只股票,是否可以由委托代理人自行决定。合同中对于不能从事的事项是否有相关规定。2、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收取委托人的委托费用,其中对于税收部分、委托人数、委托资金规模是否有相关规定。3、来电人2009年获取从业资格并在证券公司从业,在2012年离开证券行业至今快要两年了,故咨询如果不从业,从业资格是否会失效。对于不从业,从业资格证会失效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从业资格证失效了,是否还需要重新考取。4、咨询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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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所咨询事项答复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关于委托合同相关要求,请参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 2、佣金费用由双方协议约定,并遵守证监会《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等规定。 3、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4、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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