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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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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担保如何登记及流程 编号: 2389
投资者姓名: 赵** 联系电话: 010**********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3-11-14 10:44:3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担保如何登记,是否需要在证监会登记,需登记的话如何操作以及操作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相关资料?

回复:
以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无需在证监会进行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定登记机构。 经中国结算电话了解,咨询的这家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质押双方可选择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柜台或出质人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需要具备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证券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的“远程质押营业部清单”进行查询确认)办理相关业务。质押双方还可登陆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通过质押登记信息发布平台在线申报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注:1、业务办理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2、《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下载地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目录》。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标题: 关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编号: 1203
投资者姓名: s**9958667 联系电话: 131**********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3-10-11 20:00:5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属于附则,只是名词解释,并没有任何处罚内容,万望解答。
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2007年4月9日)依据2007年3月6日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2007年《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条例》,将2007年《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内容调整到第七十九条。如果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判断是适用2007年《条例》第八十二条还是适用2012年《条例》第七十九条。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服务。



标题: 近期,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268家企业清单去哪查询 编号: 1232
投资者姓名: 2**397520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3-10-14 09:29:0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证监会通报IPO财务专项检查开展情,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请问这268家企业的清单可以去哪查询到?

回复:
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2013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IPO财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启动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工作,本次检查过程中,共622家企业提交自查报告,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终止审查数量占此前在审IPO企业家数的30.49%。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申报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最近一期更新是截至2013年10月10日的信息,其中包括三张表格:上交所申报企业、深交所申报企业和终止审查企业,您可以自行登陆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310/t20131011_235956.htm)查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证券公司发布的炒股软件需要达到证监会的哪些标准要求 编号: 1201
投资者姓名: 关** 联系电话: 151******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3-10-14 20:01:2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投资者咨询证券公司所发布的炒股软件需要达到证监会的哪些标准跟要求,才能提供给客户使用?

回复:
您好,感谢您拨打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解,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服务。



标题: 咨询东方金钰(600086)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 编号: 621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071**********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3-09-13 16:43:3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投资者咨询 1、东方金钰(600086),对外公布主营业务为翡翠,但是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到13%,为什么这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是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东方金钰(600086)的另一项业务是黄金,在黄金下跌时,该公司做了计提减值,但是在翡翠涨价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计提?这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
您好! 今年尚未结束,上市公司仅公布了2013年的半年报。您问题中的“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到13%”不知如何计算得出的。 关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可以参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发生重大并购、重组的,应予以说明。第三十四条要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分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同时,按行业、产品、地区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应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建议您向东方金钰(600086)的董事会秘书具体咨询,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义务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另外,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东方金钰信息,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http://sns.sseinfo.com )直接向东方金钰提问。



标题: 咨询企业境外套期保值的相关政策,需要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和备案 编号: 619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882*******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3-09-13 16:42:3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投资者咨询企业境外套期保值的相关政策,投资者是一家国内的公司,想开展铁矿石掉期业务,想在新加坡或美国开展,想了解需要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和备案。

回复:
您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第九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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