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src.gov.cn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公众留言
公众留言
我要留言,请点击这里
给主席写信, 请点击这里
提示:因提交留言页面为弹出窗口,请您解除浏览器对弹出窗口的拦截
   
 留言须知
   

        欢迎您进入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本栏目主要受理证监会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类问题以及对证监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不受理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此类内容请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详见下方),本留言如有此类内容,将作为无效留言处理,请您认真核对留言内容。

  

        留言前请先阅读以下条款:

        一、为使您的咨询类留言得到有效反馈,请填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不得在本栏目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三、不得在本栏目发表造谣、诽谤、攻击他人的内容。

        四、不得在本栏目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如为亲身经历请注明。

        五、请勿在本栏目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

        六、对于带有共性的问题,统一在网站上发布,请您留意。

        七、留言者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八、本留言答复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留言者不应以该答复取代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答复做出决策。

        九、如在本栏目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附:其它事项提出途径: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答复查询
 
查询码:
*(带*号为必填项目)
查询密码:
* 忘记密码
验证码:
*  
 
    
标题: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会给投资者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编号: 33889
投资者姓名: 吴**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6-04-08 16:23:1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会给投资者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回复: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以各种形式作掩护,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如果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将面临“责任自负,损失自担”的结果。



标题: 咨询是否可以购买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原始股” 编号: 30413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12-30 14:13:3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最近接到一家公司电话,说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在可以购买“原始股”,将来收益翻番,请问我可以买吗?

回复:
投资者接到该类电话时,应当提高警惕,这可能是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根据国家规定,公开发行股票,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网络、短信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非法发行股票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编造公司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证券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消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者私下签署转让协议、认购协议;(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3)通过购买权益份额或签订投资协议、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4)跨地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售卖股权或者通过传销模式售卖股权,从而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的规定。 我们提醒您,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产品,依法发行股票的公司,不会向您保证取得高收益。现在,有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谎言,诱导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实质上是在骗取钱财,请您不要相信。买卖股票,要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以免上当受骗。



标题: 咨询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对非法机构的性质认定 编号: 30412
投资者姓名: 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12-10 14:11:2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最近因参与一家机构的非法现货白银交易损失惨重,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对方说先提供该机构涉嫌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性质认定材料后才能立案,请问我个人可以申请对该机构进行性质认定吗? 

 

回复:
  该公安机关的上述说法并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业认定意见的,可以提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案参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正在立案侦查、调查或审理的特定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投资者在遭遇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或对各类地方交易场所交易性质存疑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以免造成损失。



标题: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外国公司名称及专业术语可否用英文 编号: 25793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8-17 10:12:1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书写招募说明书时可能会涉及外国公司名称或专业术语(名称为英文),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若涉及外国公司名称及专业术语是否可用英文书写? 

  

回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号)第七条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考虑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若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外国公司名称或专业术语时,应当并列采用中、英文本书写,并且以中文文本为准。



标题: 咨询《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 编号: 25792
投资者姓名: 吴**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8-17 10:09:53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互联网公司和基金销售公司合作,将基金产品挂到互联网公司的官网上面(类似于广告),点击购买基金后网页会自动跳转到基金销售公司的官网,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否需要向证监会备案?

回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活动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互联网公司仅刊登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广告的,不需要向证监会备案。



标题: 证券公司可否向香港机构提供收费证券期货投资分析报告 编号: 15543
投资者姓名: 黄** 联系电话: 021******5****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4-21 15:21:1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查看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并未说明是否可以向境外机构提供资料,故来电咨询是否可以向香港机构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报告,并收取费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在境内开展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无论服务对象在境内还是境外,均应当符合我会有关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法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应同时符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监管法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关于投资咨询机构变更法人时所需提供的诚信记录问题 编号: 15542
投资者姓名: 孟**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4-07 15:18:1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某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拟变更法人。该机构工作人员咨询:如何获取变更法人需要提供的“诚信记录”。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所需出具的诚信记录,可由拟任法人本人承诺或其所在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证监会对在大陆担任证券培训分析讲师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编号: 15541
投资者姓名: 胡** 联系电话: 18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3-31 15:15:0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咨询证监会是否允许个人担任某机构的证券培训分析讲师,对于在大陆担任证券培训分析讲师是否有相关限制性规定。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根据上述要求,如该人员在讲授中涉及具体证券的投资分析或建议,则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则聘请该人员的机构应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牌照,该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关于在内地设立外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问题 编号: 15540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35**********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3-24 15:10:2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某家境外公司拟在境内设立一所纯外资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现咨询:1、是否可以在内地设立纯外资,或外资控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上述业务;2、设立在境外的机构,是否可以向境内投资者推介境外的上述金融产品;3、设立于境内的,是否可以向境外推介境内产品。
 

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一、外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十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二、跨境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跨境开展业务的机构,须同时满足我国及境外地域的监管要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关于金融资讯整合文章的合规问题的咨询 编号: 15539
投资者姓名: 吴** 联系电话: 010******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5-03-11 15:02:3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某从事金融业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其希望在互联网发布金融资讯整合文章以增加收入,咨询此业务是否合规?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二、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公司在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刊载或转发证券研究报告。对取得的证券、期货研究报告进行编辑、整合,再将其在网站上发布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为自主性的发布(或提供)证券、期货研究报告行为,即直接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公司通过互联网刊登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的,还应遵守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相关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共97条  第9/10页  首页 上页 下页 末页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服务热线:12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