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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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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份制改造的发起人人数限制 编号: 91634
投资者姓名: 邹*** 联系电话: 134**********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5-29 16:02:53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5-31 16:26:16 答复单位: 四川证监局
内容:

您好,我在百度百科查询“股份改制”,看见这么一段文字“若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后发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则应按现行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起人控制在10人以内。” 我未检索到相关的规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请告知现有的相关规定,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该条款未规定发起人应控制在十人以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问题 编号: 91633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8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5-19 11:42:2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5-23 09:08:29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管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违反上述规定,即法定代表人属于其他职务。如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高管(非上市公司的高管)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管是否会违反上述规定,即上述要求是否同时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以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高管同时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管的情形,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9条规定,即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标题: 关于场外期权初始保证金定义的咨询 编号: 91632
投资者姓名: 祝** 联系电话: 13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4-27 11:20:4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5-05 16:30:41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
内容:

根据中证协【2020】104号《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2点,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请问,在不同时点开展多笔交易时,初始保证金是需要累计计算,还是仅看期初当日随后以维持保证金名义不再累计。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对于同一产品在不同时点开展多笔存续场外期权交易的情况,初始保证金需要累计计算,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规模的3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重大资产重组 编号: 89198
投资者姓名: 韩**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4-04 13:11:0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4-10 08:40:10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内容:

购买股权(控股)的情形下,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这个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是以哪个数据为准?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准,还是以交易额为准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为准。



标题: 对外披露的会计师审计报告真实性 编号: 89197
投资者姓名: 朱** 联系电话: 13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4-03 09:28:0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4-06 12:57:49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内容:

请问,在加大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大环境下,为何有的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度审计报告仍然没有经财政统一监管平台的二维码出现,同时,有的也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CPA签字,这难道没有统一规定的吗?如果没有,假的是不是也能忽悠一段时间而对股民造成一定的损失呢?……为什么所有的上市公司不能将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直接上传公开网站……而只是部分这样公开披露而已?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9条要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17条要求“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三)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此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的二维码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组织要求,建议向相关部门咨询。



标题: 关于占在超过5%的股东减持新规 编号: 89196
投资者姓名: 边** 联系电话: 13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3-22 15:41:0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3-23 17:14:30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您好!我是A股份的股东,我想咨询的是,作为公司二股东B,占据A公司一个董事和监事席位,请问在减持的时候,需不需要避开窗口?如果在窗口期减持,算不算内幕交易?需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仅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等)。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5.3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因此,公司第二大股东减持无需避开窗口期,如有证据表明涉及内幕交易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有哪些? 编号: 87923
投资者姓名: 李** 联系电话: 15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2-23 09:11:01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2-24 11:35:16 答复单位: 广东证监局
内容:

您好,请问证监会或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属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哪些?依据是什么规定?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监管关注函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标题: 关于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资格申请的问询 编号: 87922
投资者姓名: 熊** 联系电话: 135**********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2-06 16:50:1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2-10 10:27:06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证监会老师您好,2月6日,交易所债券做市业务已正式启动,首批共有12家证券公司参与做市。对此,我司也有充分意愿参与。因此,我想请问:应通过各种途径申请交易所债券做市资格?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拟做市机构可以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债券做市-做市业务申请”栏目提交债券做市业务报送材料,报送材料相关要求及文件模板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



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共用系统的问题 编号: 87921
投资者姓名: 奚** 联系电话: 13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1-09 09:33:5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1-11 16:59:26 答复单位: 湖北证监局
内容:

请问,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可以共用一套OA办公系统吗?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您咨询的事项,主要看上市公司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



标题: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因为该上市公司定增被动降至5%以下,信息披露和业务限制有什么变化? 编号: 86680
投资者姓名: 朱** 联系电话: 18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2-11-18 14:08:0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2-11-23 11:31:47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如题,某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法人大股东因为该上市公司定增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是否需要单独进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在降至5%以下后该股东进行主动减持,是否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5之四规定,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 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的适用范围?降至5%以下后该股东是否可以进行短线交易、与该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进行将股权质押融资等操作?进行此类操作时是否需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2.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不属于其规定的主体范围。3. 如股东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6.3.7条,达到相应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或审议程序。另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7.8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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