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市场禁入决定的法律性质 |
编号: 81289 |
投资者姓名: 司** |
联系电话: 184**********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5-16 12:45:16 |
所在省: 甘肃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5-18 15:08:30 |
答复单位: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 |
内容:
市场禁入决定在过去被认为是非处罚性监管措施。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从业是一种行政处罚。如何看待市场禁入决定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限制从业类的行政处罚?对终身禁入的决定,证监会在作出时会考虑哪些因素?相对人应当如何获得救济?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普通的违法行为还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亦或者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终身市场禁入决定的条件又是什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否列举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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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场禁入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关于市场禁入的条件,请查阅《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6月15日 证监会令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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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停牌时长 |
编号: 81287 |
投资者姓名: 庞** |
联系电话: 13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4-12 11:33:00 |
所在省: 四川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4-13 17:57:45 |
答复单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内容:
在新三板(譬如:创新层)中,上市公司停牌的时长有无具体限制呢?也就是 上市公司 停牌的最长时间有无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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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停牌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自首次停牌之日起累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不得超过1个月,确实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延期复牌,自首次停牌之日起累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停牌事项未规定最晚复牌日期。上市公司停复牌规则,请参考各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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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怎样申请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报告 |
编号: 81286 |
投资者姓名: 贾** |
联系电话: 132**********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4-02 11:24:30 |
所在省: 陕西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4-07 14:41:57 |
答复单位: 陕西证监局 |
内容:
在陕西怎样申请个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报告,申请报告所需材料,申请对接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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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请点击“中国证监会”网站首页“派出机构”栏目中的“陕西”子栏目,登录陕西证监局网站,在首页“办事服务”栏目中点击“办事指南”,查询“陕西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更正、申报申请办事指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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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问题的咨询 |
编号: 79542 |
投资者姓名: 丁** |
联系电话: 15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3-08 10:22:41 |
所在省: 北京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3-15 14:44:13 |
答复单位: 证监会法律部 |
内容:
贵单位在2022年1月1日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现我单位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但存在以下问题希望解答。一,申请材料的纸质版递交地址、电子版递交方式规定不明,希望能够答复;二,贵单位下设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联系方式无法取得,希望该办公室能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解答;三,12386无法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同时无法预约贵单位的接待,我单位希望能够预约接待,对我单位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解答。感谢贵单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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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一、申请材料纸质版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法律部);电子版需要以光盘、U盘等形式提交。二、《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己经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承诺金的管理使用方式等,建议先行了解。如需进一步咨询,建议来函咨询,并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三、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我会暂不接待访客。如确有需求,建议来函咨询,并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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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 |
编号: 79541 |
投资者姓名: 7**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2-22 11:34:42 |
所在省: 其他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3-02 13:42:22 |
答复单位: 证监会机构部 |
内容:
尊敬的证监会老师:您好!我公司现筹备设立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贵单位于2022年2月18日颁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就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做出了规定。但根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现我公司打算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就以下问题向老师请教一下。1.该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还是仅限于办法第一条所称的证券公司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如该办法未明确调整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参照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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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同时,第五十六条对比照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如果你公司筹备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子公司,则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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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板股票上市发行价格规定 |
编号: 79540 |
投资者姓名: 高** |
联系电话: 15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2-14 11:33:16 |
所在省: 辽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2-15 17:12:35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内容:
我想咨询下,国家有没有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发行价格有做相关的规定,或者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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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适用于发行数量2000万股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同时境外发行的,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剔除最高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等情况,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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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北京证监局为什么从2021.12.16之后至今不在专题专栏-辅导企业信息更新内容了? |
编号: 79539 |
投资者姓名: 孙** |
联系电话: 13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2-10 10:47:46 |
所在省: 北京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2-15 17:13:24 |
答复单位: 北京证监局 |
内容:
如题,请问后续还会更新辅导企业信息吗,如果不更新那么在哪里可以查到北京证监局管辖的辅导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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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辅导监管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您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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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0岁以上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能否申请豁免参加辅导验收考试 |
编号: 79538 |
投资者姓名: 韩** |
联系电话: 130**********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1-25 16:39:14 |
所在省: 浙江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1-26 16:53:37 |
答复单位: 浙江证监局 |
内容:
尊敬的证监局领导,现发行人有70岁以上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对于参加证券业考试以及基本的电脑操作都有比较大的难度,是否可以酌情考虑申请豁免参加辅导验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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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十八条规定,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资格,可以申请豁免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对于年龄较大等其他因素,未规定可予豁免测试,请知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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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令与证监会公告区别 |
编号: 79537 |
投资者姓名: 吴** |
联系电话: 13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1-13 17:09:35 |
所在省: 上海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1-20 17:17:10 |
答复单位: 证监会法律部 |
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1、请问“证监会令”与“证监会公告”的区别是什么?2、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有的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也有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发布,请问这些法规性质与分类上具体有什么区别?3、另外“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怎么定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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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证监会令”与“证监会公告”属于不同的公文种类。其中,“证监会令”适用于公布部门规章;“证监会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证监会公告”形式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2.当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证监会令”形式公布时,该文件属于规章,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办理起草制定等相关工作。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是一部规章。当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公布时,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的通知》等办理起草制定等相关工作。比如,《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是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为了指导市场主体具体操作,及时回应市场高度关注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的服务类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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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名称变更 |
编号: 78795 |
投资者姓名: 王** |
联系电话: 185**********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1-12-22 16:39:03 |
所在省: 北京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1-12-27 17:17:08 |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内容:
请问一下,私募基金公司名称变更怎么走流程呢?变更的名称目前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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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变更需要先在工商完成登记,然后在基金业协会ambers平台做重大事项变更。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机构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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