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在港上市企业主动退市后如何备案的咨询 |
编号: 106390 |
投资者姓名: 曹** |
联系电话: 130**********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4-02-21 11:04:09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4-02-23 16:15:57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司 |
内容:
根据(1)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如果发生主动终止上市情况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且发行上市后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自相关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说明有关情况。(2)同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中规定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3)我公司已在港上市多年,近期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在港主动终止上市;为此,特咨询贵会问题如下:(1)我公司该种情形是否为通知中所述的存量企业?(2)如我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是否需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如需备案,应如何备案?(3)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如主动终止上市后,我公司已不属于备案范围,是否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递交专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如需递交,还望贵会说明专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的内容及需出具意见的事项,是否有格式版本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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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发生《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报告相关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具体内容等。同时,终止上市情况报告应由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下“上市后重大事项报告”栏目上传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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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提交上市备案前尚未取得国有股东标识的相关咨询 |
编号: 106388 |
投资者姓名: 阿** |
联系电话: 178**********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4-02-20 20:44:19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4-02-23 16:31:40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司 |
内容: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国际部,我司是一家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就以下两个问题希望获得贵部回复:1.我司国有股东正在办理国有股东标识,是否可以在尚未取得该标识批复前先提交证监会备案?2.如果可以在尚未取得国有股东标识前提交备案,则最晚须在何时取得国有股东标识?是否须在完成备案前取得?就以上两个问题特此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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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申请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国有股东标识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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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十大流通股东公布问题的咨询 |
编号: 106387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153**********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4-01-22 10:46:26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4-01-24 12:27:57 |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司 |
内容:
请问,上市公司每季度末公布股东人数和前十大流通股东,有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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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上市公司分别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的股东情况,包括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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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板某公司定增超出正常时效 |
编号: 103625 |
投资者姓名: 余** |
联系电话: 150**********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4-01-12 15:05:10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4-01-16 17:22:06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内容:
请问正常的定增有效期是多久?某公司定增超出正常时效,为何迟迟压着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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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针对该项目审核工作情况,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显示审核状态为“提交注册”。如需要了解更多审核信息,也可以及时关注公司的公告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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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 |
编号: 100378 |
投资者姓名: 林** |
联系电话: 153**********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11-27 16:15:27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12-04 12:51:41 |
答复单位: 证监会法律部 |
内容:
请问你们有中小投资者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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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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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可转换债券再融资项目事宜 |
编号: 100377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19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11-21 09:21:27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11-24 11:13:07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
内容: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国际部, 我司为一家于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正式生效前已在境外上市和进行过可转换债券再融资的存量企业。现拟就相关可转换债券再融资项目事宜向贵部请教如下:1.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目前,我司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发行完毕的可转换债券拟根据债券条款和市场情况进行债转股(方案一为转换为已发行的老股,方案二转换为新发行的新股)。由于我司为存量企业,且该等债转股属于已发行再融资项目债券条款的履行,不属于新的再融资项目,我司无需就该等债转股事宜(不论是哪一种方案)进行备案,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2.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发行人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报告境外发行上市情况。基于上述第1点,由于我司拟进行的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事宜,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发行债券的条款履行,不属于单独或者新的“境外发行证券”再融资项目,因此,不论是哪一种方案,均不适用于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报告,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3.如果贵部对我们上述理解有其他指导或者建议,请不吝指正。特此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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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为方便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沟通申请功能已于2023年2月19日上线,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栏目办理沟通申请。申请沟通的,请按照《监管规定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有关要求准备并上传沟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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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境外退市的备案问题 |
编号: 100376 |
投资者姓名: 王** |
联系电话: 13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11-20 08:45:44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11-24 16:44:09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
内容:
请问境外上市的企业如果在境外退市,是否需要向证监会申请备案或履行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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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主动终止上市或者强制终止上市需通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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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吗 |
编号: 98503 |
投资者姓名: 徐** |
联系电话: 13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10-19 09:02:20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10-23 08:45:57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内容:
您好,请问,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吗,如果该企业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是不是意味着该企业不能获准上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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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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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差异 |
编号: 98502 |
投资者姓名: 刘** |
联系电话: 152**********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10-09 09:03:30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10-10 10:56:55 |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
内容:
请问公司准备向高管和普通员工发放带有业绩考核指标的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应当采用股权激励还是员工持股计划?二者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有何差异?在监管和披露方面有何差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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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分别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等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限制性股票是一种股权激励工具。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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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实控人(自然人)提供借款 |
编号: 96458 |
投资者姓名: 禹** |
联系电话: 158**********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9-19 14:56:58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9-25 08:51:38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市场二部 |
内容:
《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内借款” 想请教下:1.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用基金财产为被投企业实控人(自然人)提供借款?如果是违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措施吗?2.基金合同如果约定可以为个人提供借款,该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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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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