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咨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核指引 》的相关解释 |
编号: 5856 |
投资者姓名: 陈** |
联系电话: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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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1-25 11:3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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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内容:
1、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核指引 》第四条规定:“相关具有专业资质人员有数量限制,并且提到此人员在申请人处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相关业务”。那么“申请人处”是指什么?是否包括其他地方的子公司,比如香港的子公司?2、《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需要基金公司控股”。这个“控股”是否指持股比例要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还是有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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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1、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咨询的“申请人处”是指申请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不包括其子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的“控股”对持股比例不一定要达到50%以上。《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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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关于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相关问题 |
编号: 5849 |
投资者姓名: 邓** |
联系电话: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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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1-27 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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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内容:
咨询证券公司投资业务规范的第十三条,关于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是否允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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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解,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二十三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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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有关新股市值配售的问题 |
编号: 5541 |
投资者姓名: 尹** |
联系电话: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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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2-17 10: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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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内容:
1.新股市值中,是否可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值到深圳交易所进行申购?2.需要提前几天申请、是否为T-2日?3.如果3号是发售日,1号买入日、2号给卖出了,所卖出的资金是否可用于申购新股?市值换成现金后对申购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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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1.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2.市值计算的时间是一个时点,不是区间,只要在T-2日日终这个时点上持有足额的非限售A股股份,就可以参与相应份额的申购。因此,如果在T-1日卖出股份,不影响其在T-2日的市值,可以参与T日的新股申购。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众咨询热线4008888400或深圳证券交易所400808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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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券商管理的定向产品,大小集合产品可否参与融资券 |
编号: 4635 |
投资者姓名: 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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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4-01-03 13:5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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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齐先生来电咨询券商管理的定向产品,大集合产品及小集合产品是否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如不可以参与,是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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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经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了解,证监会2013年6月26日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均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据了解,现在市场上已有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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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证券资格证书编号规则是什么? |
编号: 3262 |
投资者姓名: 雷** |
联系电话: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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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1-25 09:3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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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内容:
咨询证券资格证书编号规则是什么?比如,证券资格证书编号S0260100010063中各个数字代表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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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确认,以问题中提出的编号为例,S代表证券公司,026代表公司系统编码,01代表证书种类其它数字为随机生成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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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管项目(计划)的监管查询 |
编号: 2896 |
投资者姓名: 孙** |
联系电话: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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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2-02 14: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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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内容:
最近资管项目(计划)比较火爆,收益率普遍较高,且小额允许有200个。据中介平台理财人员介绍,资管项目由证监会通过备案及后续跟踪实施项目监管,我想了解: 1、如何查询某个项目的资管公司是否处于证监会监管之下(如类似银监会网站可以查询信托公司)? 2、具体项目是否已在证监会备案?(以验证理财营销人员所言非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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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性,同时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产品备案公示。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此项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共4章39条,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基金公司子公司批复信息可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分支机构设立结果公示子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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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担保如何登记及流程 |
编号: 2389 |
投资者姓名: 赵** |
联系电话: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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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1-14 10: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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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担保如何登记,是否需要在证监会登记,需登记的话如何操作以及操作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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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以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无需在证监会进行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定登记机构。 经中国结算电话了解,咨询的这家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质押双方可选择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柜台或出质人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需要具备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证券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的“远程质押营业部清单”进行查询确认)办理相关业务。质押双方还可登陆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通过质押登记信息发布平台在线申报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注:1、业务办理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2、《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下载地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目录》。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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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编号: 1203 |
投资者姓名: s**9958667 |
联系电话: 131**********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3-10-11 20:00:50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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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属于附则,只是名词解释,并没有任何处罚内容,万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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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2007年4月9日)依据2007年3月6日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2007年《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条例》,将2007年《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内容调整到第七十九条。如果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判断是适用2007年《条例》第八十二条还是适用2012年《条例》第七十九条。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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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近期,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268家企业清单去哪查询 |
编号: 1232 |
投资者姓名: 2**397520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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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3-10-14 09:29:00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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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证监会通报IPO财务专项检查开展情,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请问这268家企业的清单可以去哪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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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2013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IPO财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启动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工作,本次检查过程中,共622家企业提交自查报告,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终止审查数量占此前在审IPO企业家数的30.49%。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申报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最近一期更新是截至2013年10月10日的信息,其中包括三张表格:上交所申报企业、深交所申报企业和终止审查企业,您可以自行登陆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310/t20131011_235956.htm)查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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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券公司发布的炒股软件需要达到证监会的哪些标准要求 |
编号: 1201 |
投资者姓名: 关** |
联系电话: 151******3****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13-10-14 20:01:25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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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内容:
投资者咨询证券公司所发布的炒股软件需要达到证监会的哪些标准跟要求,才能提供给客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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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拨打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对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解,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上述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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