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实控人(自然人)提供借款 |
编号: 96458 |
投资者姓名: 禹** |
联系电话: 158**********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9-19 14:56:58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9-25 08:51:38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市场二部 |
内容:
《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内借款” 想请教下:1.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用基金财产为被投企业实控人(自然人)提供借款?如果是违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措施吗?2.基金合同如果约定可以为个人提供借款,该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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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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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台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相关问题咨询 |
编号: 96439 |
投资者姓名: 裴** |
联系电话: 150**********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9-13 10:59:37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9-19 14:47:11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
内容:
我司母公司为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拟发行可转换债券,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完成境外上市/发行备案,但我司注意到,数家同类型台湾地区上市/柜公司在提交相关申请后均收到“暂不纳入境外上市案管理范围”之反馈,想请问:1、目前台湾地区上市/柜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是否需要申请境外上市备案?2、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台湾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是否需要境内子公司完成境外上市备案?3、目前,渉台境外上市备案“暂不纳入境外上市案管理范围”是个案情况,还是均不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综上,望请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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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为方便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沟通申请功能已于2023年2月19日上线,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栏目办理沟通申请。申请沟通的,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有关要求准备并上传沟通申请材料。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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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行人备案后发现不符合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处理办法 |
编号: 96438 |
投资者姓名: 李** |
联系电话: 13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9-12 17:23:39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9-19 16:33:43 |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
内容:
咨询若发行人就境内主体向贵会申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如果贵会在审核材料后认为其不符合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标准的,会如何处理?是否会向该主体出具“现阶段无需备案”的通知,此类通知是否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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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为方便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沟通申请功能已于2023年2月19日上线,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栏目办理沟通申请。申请沟通的,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有关要求准备并上传沟通申请材料。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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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拟上市企业辅导期进展情况的公示信息 |
编号: 96437 |
投资者姓名: 雷** |
联系电话: 19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8-07 08:41:54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8-07 16:45:35 |
答复单位: 宁夏证监局 |
内容:
您好!请问宁夏证监会官网公示的拟上市企业辅导期进展信息怎么停止更新了?我们想了解下宁夏自治区内拟上市企业最新的名单和辅导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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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因目前辅导企业公示信息由证监会统一公示,您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在“办事服务”栏下“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界面右下角有“公开发行辅导公示”,您点击进入后选择“宁夏”辖区,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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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投资企业开具证明文件 |
编号: 94135 |
投资者姓名: 饶** |
联系电话: 178**********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8-01 15:13:40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8-03 16:41:18 |
答复单位: 湖北证监局 |
内容:
根据税务局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中需要提供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请问应如何申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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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申请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在湖北辖区的,由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关于湖北省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2018〕55号文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理,《通知》明确了申请标准、工作标准和流程、监督检查三方面要求,并附有材料清单。《通知》已于2019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官网对外发布,具体查询路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首页-政务信息-主动信息公开目录-证监局主题分类-基金监管-《关于湖北省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2018〕55号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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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随机抽取方式 |
编号: 94134 |
投资者姓名: 刘** |
联系电话: 131**********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7-19 09:39:38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7-24 16:52:48 |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 |
内容:
请问1.《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中随机抽取方式的检查对象抽取过程是否完全随机抑或根据风险分层抽取,是否与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完全独立?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机抽取的抽签具体采用什么方式(如生成随机数,摇号等方式),在抽签过程中有哪些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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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为配合证监会开展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2.抽签工作采取现场电脑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未根据风险分层抽取。抽签现场见证人员至少包括2名证券公司代表、2名媒体代表、1名监管部门代表和1名自律组织代表,共同见证抽签过程,保证抽签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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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兼职 |
编号: 94133 |
投资者姓名: 孙** |
联系电话: 13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6-21 17:06:21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6-27 15:15:54 |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
内容: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那么,那么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如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董事”是否属于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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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如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则违反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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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可以购买机构所谓的内部一级账户股票吗? |
编号: 91635 |
投资者姓名: 王** |
联系电话: 17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6-02 09:04:22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6-06 14:00:52 |
答复单位: 四川证监局 |
内容:
注册股票账户才一年多,最近接到了很多投资机构打来的电话。也不知道他们是何处拿到的。他们先加我微信,让我扫二维码,进QQ群。群里面就有人说自己是一级机构,普通人可以买他们内部的股票席位。这样就可以在特定时间段买卖涨停板股票。我想知道证券市场可以这样操作吗?他们这样会不会扰乱证券市场。如果不是希望证券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打击这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举报人采取1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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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提醒您,网络身份识别难,网上投资陷阱多。如有人在网上宣称是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并招揽业务,请通过该机构官方渠道核实人员身份和招揽业务的真实性避免遭受损失。合法机构名录请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www.csrc.gov.cn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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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份制改造的发起人人数限制 |
编号: 91634 |
投资者姓名: 邹*** |
联系电话: 134**********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5-29 16:02:53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5-31 16:26:16 |
答复单位: 四川证监局 |
内容:
您好,我在百度百科查询“股份改制”,看见这么一段文字“若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后发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则应按现行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起人控制在10人以内。” 我未检索到相关的规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请告知现有的相关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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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该条款未规定发起人应控制在十人以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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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问题 |
编号: 91633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188**********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5-19 11:42:25 |
所在省: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5-23 09:08:29 |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
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管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违反上述规定,即法定代表人属于其他职务。如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高管(非上市公司的高管)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管是否会违反上述规定,即上述要求是否同时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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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以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高管同时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管的情形,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9条规定,即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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