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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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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投资者在多年前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在新《证券法》出台后办理了转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编号: 72717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3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0-11-16 10:50:13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1-12 17:00:58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投资者称自己在多年前已经在证券公司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但新《证券法》出台后自己办理了转户。投资者不清楚在上述情况下自己是否需要重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故致电咨询投资者在多年前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在新《证券法》出台后办理了转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及其发布通知,2020年4月27日及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需符合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中“24个月交易经验和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的准入要求。若该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有意愿参与创业板注册制下股票申购、交易的,需要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规定,会员单位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意愿为其办理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权限开通事宜,不能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不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在达到标准时自动开通相关产品交易权限。投资者账户转托管情形适用上述规定。



标题: 咨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注销融资融券账户的时限 编号: 72716
投资者姓名: 林** 联系电话: 18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0-10-21 16:02:0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0-11-25 14:05:38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

投资者不清楚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注销融资融券账户的时限,故致电咨询。

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销户、转指定、转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融资融券账户销户业务时,可参照证券账户销户时效相关规定,应在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账户,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账户平台申报注销申请后,证券账户注销实时生效。



标题: 咨询个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条件 编号: 71148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3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0-09-10 16:44:2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0-09-10 16:44:22 答复单位: 12386热线
内容:

 投资者致电咨询个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条件。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标题: 咨询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 编号: 71147
投资者姓名: 李** 联系电话: 15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0-07-30 09:58:31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0-07-30 09:58:31 答复单位: 12386热线
内容:

投资者称自己与证券公司沟通时,公司告知“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即将变为20%。”投资者不清楚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故致电咨询:1、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2、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从哪一天开始施行。

回复: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1规定:“ 本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标题: 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需在每年的7月15日前发布半年报 编号: 71146
投资者姓名: 朱** 联系电话: 13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0-07-16 14:10:1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0-08-10 13:26:43 答复单位: 12386热线
内容:

 投资者不清楚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需在每年的7月15日前发布半年报,故致电咨询。

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6.1.1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6.1.2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标题: 咨询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新股是否可以列为开通科创板资产条件中的个人资产。 编号: 63154
投资者姓名: 杨** 联系电话: 18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9-05-23 10:01:01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19-06-28 09:31:58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容:

投资者通过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且已满足开通科创板条件就此欲开通科创板。投资者于2019年5月7日新股中签,由于新股中签需要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后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便不满足开通科创板的条件。投资者不清楚新股是否也属于自己的个人资产,故致电咨询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新股是否可以列为开通科创板资产条件中的个人资产。

回复:
根据《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标题: 咨询科创板股票申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账户市值能否用于申购上交所科创板新股? 编号: 63107
投资者姓名: 何**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9-03-12 10:50:4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19-04-02 16:49:30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容:

可以用深证交易所的市值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新股吗?

回复:
申购科创板新股应满足以下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二条 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题: 咨询机构网下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新股的条件 编号: 63108
投资者姓名: 程** 联系电话: 17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9-03-07 14:34:13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19-04-10 17:17:05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容:

 

来电人程先生称自己是投资者,欲了解关于机构网下申购新股的事项,故致电咨询:1、机构网下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的条件;2、机构网下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新股的条件。

 

回复:
1、关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主板新股网下申购,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2、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申购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上交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同时,网下投资者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申购的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其他规定。



标题: 咨询对股权众筹融资有何规定? 编号: 49859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8-01-18 15:15:0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咨询对股权众筹融资有何规定?

回复:
根据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目前,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尚未启动。如果有机构宣称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可能是虚假宣传,也可能涉嫌从事非法活动。如果您遇到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机构,可以向其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局)或证监局反映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



标题: 咨询新股上市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编号: 47788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17-11-02 15:18:5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答复单位: 
内容:

问:咨询新股上市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回复:
  答:《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2001]144号)规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应调整相关运行规则和程序,满足新股发行结束、募股资金到位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上市交易的需要,逐步达到该间隔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规定:“一般情况下,新股在发行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须视情况顺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同时,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第一条规定:“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第五条规定:“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审阅无异议的,方可履行后续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上市日期由发行人与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协商确定,若发生重大事项,则需履行相应会后事项程序。由于个体情况不同,具体某个发行人的上市安排,投资者可咨询该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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