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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其它事项提出途径: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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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编号: 79541
投资者姓名: 7** 联系电话: 无******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2-02-22 11:34:4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2-03-02 13:42:22 答复单位: 证监会机构部
内容:

尊敬的证监会老师:您好!我公司现筹备设立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贵单位于2022年2月18日颁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就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做出了规定。但根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现我公司打算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就以下问题向老师请教一下。1.该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还是仅限于办法第一条所称的证券公司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如该办法未明确调整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参照适用该办法?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同时,第五十六条对比照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如果你公司筹备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子公司,则不适用该办法。



标题: 创业板股票上市发行价格规定 编号: 79540
投资者姓名: 高** 联系电话: 15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2-02-14 11:33:1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2-02-15 17:12:35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我想咨询下,国家有没有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发行价格有做相关的规定,或者是法规。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适用于发行数量2000万股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同时境外发行的,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剔除最高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等情况,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标题: 请问北京证监局为什么从2021.12.16之后至今不在专题专栏-辅导企业信息更新内容了? 编号: 79539
投资者姓名: 孙** 联系电话: 13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2-02-10 10:47:4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2-02-15 17:13:24 答复单位: 北京证监局
内容:

如题,请问后续还会更新辅导企业信息吗,如果不更新那么在哪里可以查到北京证监局管辖的辅导企业信息?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辅导监管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您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查询。



标题: 70岁以上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能否申请豁免参加辅导验收考试 编号: 79538
投资者姓名: 韩** 联系电话: 130**********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2-01-25 16:39:14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2-01-26 16:53:37 答复单位: 浙江证监局
内容:

尊敬的证监局领导,现发行人有70岁以上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对于参加证券业考试以及基本的电脑操作都有比较大的难度,是否可以酌情考虑申请豁免参加辅导验收考试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十八条规定,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资格,可以申请豁免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对于年龄较大等其他因素,未规定可予豁免测试,请知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标题: 证监会令与证监会公告区别 编号: 79537
投资者姓名: 吴** 联系电话: 13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2-01-13 17:09:3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2-01-20 17:17:10 答复单位: 证监会法律部
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1、请问“证监会令”与“证监会公告”的区别是什么?2、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有的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也有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发布,请问这些法规性质与分类上具体有什么区别?3、另外“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怎么定义?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证监会令”与“证监会公告”属于不同的公文种类。其中,“证监会令”适用于公布部门规章;“证监会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证监会公告”形式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2.当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证监会令”形式公布时,该文件属于规章,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办理起草制定等相关工作。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是一部规章。当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公布时,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的通知》等办理起草制定等相关工作。比如,《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是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为了指导市场主体具体操作,及时回应市场高度关注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的服务类监管内容。



标题: 公司名称变更 编号: 78795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85**********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12-22 16:39:03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12-27 17:17:08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请问一下,私募基金公司名称变更怎么走流程呢?变更的名称目前有什么要求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变更需要先在工商完成登记,然后在基金业协会ambers平台做重大事项变更。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机构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标题: 期货公司的一般董事和监事人员是否能开立期货账户 编号: 78794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7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12-20 16:55:5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12-23 14:20:57 答复单位: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内容:

期货公司一般的董事和监事能否开立期货账户,如果能开立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监会2019年6月4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此外,2007年7月4日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因此,如该董事、监事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的,或为期货从业人员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目前不允许开立期货账户。



标题: 请问银行金融机构去异地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相关规定 编号: 78793
投资者姓名: 朱** 联系电话: 13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12-08 16:09:0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12-10 18:02:48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

政策性银行因为处理不良贷款会获得相应公司的股份,因此需要去异地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请问哪里可以找到相关政策性银行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的文件规定以及相应的合规性要求,感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相关规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或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行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由银行自行或由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远程提交申请。银行开户申请材料可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二章第六节2.6.4相关要求。资金账户相关事宜建议您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流程及监管规则的咨询 编号: 78792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3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12-08 11:19:5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12-10 16:40:00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流程及监管规则?发行人的实质条件是什么?发行人需要哪些申请文件?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的批文后,可在批文有效期内启动发行,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提交发行文件及办理发行事宜。



标题: 律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要求咨询 编号: 78791
投资者姓名: 鲍** 联系电话: 18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11-16 16:09:0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11-19 11:12:19 答复单位: 法律部
内容:

请问律所办理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是否必须满足《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20名职业律师及5名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等要求。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是否能够完成备案?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业务种类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未对执业律师人数提出要求。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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