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有哪些? |
编号: 87923 |
投资者姓名: 李** |
联系电话: 159**********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2-23 09:11:01 |
所在省: 广东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2-24 11:35:16 |
答复单位: 广东证监局 |
内容:
您好,请问证监会或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属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哪些?依据是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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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监管关注函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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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资格申请的问询 |
编号: 87922 |
投资者姓名: 熊** |
联系电话: 135**********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2-06 16:50:16 |
所在省: 广东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2-10 10:27:06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内容:
证监会老师您好,2月6日,交易所债券做市业务已正式启动,首批共有12家证券公司参与做市。对此,我司也有充分意愿参与。因此,我想请问:应通过各种途径申请交易所债券做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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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拟做市机构可以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债券做市-做市业务申请”栏目提交债券做市业务报送材料,报送材料相关要求及文件模板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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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共用系统的问题 |
编号: 87921 |
投资者姓名: 奚** |
联系电话: 137**********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3-01-09 09:33:52 |
所在省: 湖北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3-01-11 16:59:26 |
答复单位: 湖北证监局 |
内容:
请问,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可以共用一套OA办公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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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您咨询的事项,主要看上市公司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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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因为该上市公司定增被动降至5%以下,信息披露和业务限制有什么变化? |
编号: 86680 |
投资者姓名: 朱** |
联系电话: 18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11-18 14:08:05 |
所在省: 广东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11-23 11:31:47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内容:
如题,某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法人大股东因为该上市公司定增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是否需要单独进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在降至5%以下后该股东进行主动减持,是否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5之四规定,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 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的适用范围?降至5%以下后该股东是否可以进行短线交易、与该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进行将股权质押融资等操作?进行此类操作时是否需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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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2.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不属于其规定的主体范围。3. 如股东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6.3.7条,达到相应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或审议程序。另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7.8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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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券从业资格证 |
编号: 86679 |
投资者姓名: 王** |
联系电话: 17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11-18 12:19:00 |
所在省: 河南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11-22 16:18:53 |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 |
内容:
我是在校生,今年21岁,大专学历,现在想要考取证券从业资格证,请问报考条件,报考时间是什么,因为疫情,有没有线上报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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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删除了证券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从业人员管理由事前资格准入管理改为事后登记管理,从业人员无须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为顺应从业人员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协会2022年7月发布实施《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水平评价测试只是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方式之一,不是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前提条件,只是作为就业单位考量其专业水平的依据之一。符合相关规定,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为进一步提高测试对专业能力评判的有效性,《细则》第七条(详见协会官网:https://www.sac.net.cn/tzgg/202207/t20220708_168641.html)报名条件之一调整为“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因通过测试不再是执业的先决条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获得证券行业机构的录用通知后可通过所在机构报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您可待满足报名条件后再报考。测试为线上报名,现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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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母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子公司股票是否违规 |
编号: 85352 |
投资者姓名: 孙** |
联系电话: 132**********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10-31 09:50:28 |
所在省: 江苏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11-03 16:50:17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内容:
1.母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子公司股票是否违规.2.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的通知2002191号文中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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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法人股东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法人股东出售上市公司股份的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或通知文件发布机构。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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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想向证监会提交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材料 |
编号: 85351 |
投资者姓名: 丁** |
联系电话: 18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9-26 13:51:11 |
所在省: 北京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9-27 14:37:25 |
答复单位: 行政处罚委 |
内容:
您好,我是投资者,看到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我想向证监会提交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材料。规定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并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接收,那具体的邮寄地址、电话、收件人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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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接收投资者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电话:010-88061000,收件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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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辖区异地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共有多少家? |
编号: 83134 |
投资者姓名: 曹** |
联系电话: 188**********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8-05 11:09:03 |
所在省: 安徽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8-09 13:43:36 |
答复单位: 安徽证监局 |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一下,截至2022年6月末,安徽辖区共有法人期货公司3家,那么异地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共有多少家?从哪份公开资料上能找到呢?麻烦您给出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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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安徽辖区期货分支机构可通过安徽证监局官网:辖区数据--辖区机构名录栏目中查询。感谢您对安徽证监局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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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相关文件的有效性 |
编号: 83133 |
投资者姓名: 左** |
联系电话: 180**********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8-01 11:40:01 |
所在省: 江苏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8-05 15:12:47 |
答复单位: 证监会机构部 |
内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月18日发布;2022年4月1日实施)废止,证监会官网发布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号-11号是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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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4号,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号-第8号以及第11号均已废止。证券公司审核工作指引第9号已于2009年先行废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仍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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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票筛选工具是否需要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咨询 |
编号: 83132 |
投资者姓名: 白** |
联系电话: 186********** |
电子邮箱: |
留言时间: 2022-06-23 08:45:41 |
所在省: 北京 |
地址: |
答复时间: 2022-06-28 18:01:02 |
答复单位: 北京证监局 |
内容:
请问,如果一个股票筛选工具,该工具中设定了一些筛选股票的公式计算方法,输入公式所需数据指标后,可进行股票的筛选,例如从1万只股票中筛选出5000只符合公式计算方法的股票。上述股票筛选工具,是否属于《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荐股软件,或者该种工具,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咨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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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一、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规定: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二、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该种工具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您可参阅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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