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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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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吗 编号: 98503
投资者姓名: 徐**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10-19 09:02:2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10-23 08:45:57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您好,请问,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吗,如果该企业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是不是意味着该企业不能获准上市。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感谢您的关注!



标题: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差异 编号: 98502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52**********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10-09 09:03:3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10-10 10:56:55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内容:

请问公司准备向高管和普通员工发放带有业绩考核指标的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应当采用股权激励还是员工持股计划?二者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有何差异?在监管和披露方面有何差异?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分别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等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限制性股票是一种股权激励工具。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标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实控人(自然人)提供借款 编号: 96458
投资者姓名: 禹** 联系电话: 15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9-19 14:56:5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9-25 08:51:38 答复单位: 证监会市场二部
内容:

《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内借款” 想请教下:1.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用基金财产为被投企业实控人(自然人)提供借款?如果是违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措施吗?2.基金合同如果约定可以为个人提供借款,该条款有效吗?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 关于台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相关问题咨询 编号: 96439
投资者姓名: 裴** 联系电话: 150**********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9-13 10:59:3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9-19 14:47:11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内容:

我司母公司为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拟发行可转换债券,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完成境外上市/发行备案,但我司注意到,数家同类型台湾地区上市/柜公司在提交相关申请后均收到“暂不纳入境外上市案管理范围”之反馈,想请问:1、目前台湾地区上市/柜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是否需要申请境外上市备案?2、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台湾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是否需要境内子公司完成境外上市备案?3、目前,渉台境外上市备案“暂不纳入境外上市案管理范围”是个案情况,还是均不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综上,望请解惑!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为方便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沟通申请功能已于2023年2月19日上线,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栏目办理沟通申请。申请沟通的,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有关要求准备并上传沟通申请材料。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发行人备案后发现不符合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处理办法 编号: 96438
投资者姓名: 李**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9-12 17:23:3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9-19 16:33:43 答复单位: 证监会国际部
内容:

咨询若发行人就境内主体向贵会申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如果贵会在审核材料后认为其不符合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标准的,会如何处理?是否会向该主体出具“现阶段无需备案”的通知,此类通知是否会予以公开?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为方便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沟通申请功能已于2023年2月19日上线,您可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后点击“备案服务”,在导航栏点击“统一备案”,在“境外上市备案”栏目办理沟通申请。申请沟通的,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有关要求准备并上传沟通申请材料。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关于拟上市企业辅导期进展情况的公示信息 编号: 96437
投资者姓名: 雷** 联系电话: 19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8-07 08:41:54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8-07 16:45:35 答复单位: 宁夏证监局
内容:

您好!请问宁夏证监会官网公示的拟上市企业辅导期进展信息怎么停止更新了?我们想了解下宁夏自治区内拟上市企业最新的名单和辅导情况,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因目前辅导企业公示信息由证监会统一公示,您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在“办事服务”栏下“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界面右下角有“公开发行辅导公示”,您点击进入后选择“宁夏”辖区,可进行查询。



标题: 创业投资企业开具证明文件 编号: 94135
投资者姓名: 饶** 联系电话: 17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8-01 15:13:4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8-03 16:41:18 答复单位: 湖北证监局
内容:

根据税务局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中需要提供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请问应如何申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申请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在湖北辖区的,由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关于湖北省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2018〕55号文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理,《通知》明确了申请标准、工作标准和流程、监督检查三方面要求,并附有材料清单。《通知》已于2019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官网对外发布,具体查询路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首页-政务信息-主动信息公开目录-证监局主题分类-基金监管-《关于湖北省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2018〕55号文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题: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随机抽取方式 编号: 94134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31**********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7-19 09:39:3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7-24 16:52:48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
内容:

 请问1.《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中随机抽取方式的检查对象抽取过程是否完全随机抑或根据风险分层抽取,是否与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完全独立?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机抽取的抽签具体采用什么方式(如生成随机数,摇号等方式),在抽签过程中有哪些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为配合证监会开展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2.抽签工作采取现场电脑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未根据风险分层抽取。抽签现场见证人员至少包括2名证券公司代表、2名媒体代表、1名监管部门代表和1名自律组织代表,共同见证抽签过程,保证抽签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兼职 编号: 94133
投资者姓名: 孙** 联系电话: 13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6-21 17:06:21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6-27 15:15:54 答复单位: 证监会上市部
内容: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那么,那么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如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董事”是否属于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如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则违反独立性要求。



标题: 个人可以购买机构所谓的内部一级账户股票吗? 编号: 91635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77**********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3-06-02 09:04:2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3-06-06 14:00:52 答复单位: 四川证监局
内容:

注册股票账户才一年多,最近接到了很多投资机构打来的电话。也不知道他们是何处拿到的。他们先加我微信,让我扫二维码,进QQ群。群里面就有人说自己是一级机构,普通人可以买他们内部的股票席位。这样就可以在特定时间段买卖涨停板股票。我想知道证券市场可以这样操作吗?他们这样会不会扰乱证券市场。如果不是希望证券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打击这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举报人采取10%的奖励。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提醒您,网络身份识别难,网上投资陷阱多。如有人在网上宣称是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并招揽业务,请通过该机构官方渠道核实人员身份和招揽业务的真实性避免遭受损失。合法机构名录请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www.csrc.gov.cn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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