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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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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单位如何认定为资管合格投资者 编号: 77430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3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10-13 15:01:3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10-19 09:19:48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要求,普通机构认定为资管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如果机构是本年内成立的,不能提供年末净资产证明,是否可以用最近一个月末或者季度末的净资产证明来认定为资管合格投资者?另外对于机构的成立时间,是否要求满一年以上?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可认定为资管业务合格投资者。



标题: 如何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材料? 编号: 77429
投资者姓名: 宋** 联系电话: 132**********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9-27 17:07:0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9-29 17:02:33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载明,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明材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材料。请问:1、该证明材料有哪些单位可以出具?是否必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窗口查询?2、证券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持股证明材料是否满足该条要求?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官网“投资者服务专区”通过网页查询的“证券持有情况”(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业务专用章电子签章,示例见附件)是否满足该条要求?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相关规定,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也可以就近前往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中国结算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通过代理机构(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提出证券查询申请的,可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或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书面凭证。投资者通过中国结算在线渠道申请的电子凭证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标题: 有效制度、规范清单 编号: 77428
投资者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5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9-10 16:44:44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9-17 13:59:14 答复单位: 法律部
内容:

在哪里可查询贵部发布的有效制度、规范清单。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您可在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首页,点击“政策法规”栏目进入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查询。



标题: 17年私募资管产品的销售是否受[2016]7号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约束 编号: 77427
投资者姓名: 冯** 联系电话: 132**********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9-06 15:25:1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9-09 13:19:34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2017年私募资管产品的销售是否受[2016]7号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约束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私募资管产品销售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标题: 期货公司手续费收费标准需要物价局确定么?还是自主定价? 编号: 77424
投资者姓名: 李**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8-06 14:07:4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8-10 17:00:09 答复单位: 期货部
内容:

期货公司手续费收费标准奇高(为期货交易所的10倍)需要物价局确定么?还是自主定价?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目前,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品种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公布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多少手续费,则由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双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约定具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感谢您对中国证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标题: 业务咨询 编号: 76078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7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6-18 11:28:58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7-19 18:13:08 答复单位: 发行部
内容:

请问查询一下证监许可【2021】1422号,关于批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怎么从官网查询不到。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核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2号)已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公开,查阅路径为: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2107/t20210716_401701.htm。



标题: 关于规章制度文件是否废止的查询 编号: 76074
投资者姓名: 冯** 联系电话: 181**********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7-02 10:51:50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7-13 17:56:26 答复单位: 期货部
内容:

您好,请问《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2012年发布)是否已废止?感谢回复。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2015年5月22日,我会发布《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证监会公告〔2015〕14号),明确废止《关于做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期货二部函〔2012〕478号)。作为该通知的附件,《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同步废止。感谢您对中国证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标题: 上市公司发行内资股时发行对象是否受到人数限制 编号: 76072
投资者姓名: 孙** 联系电话: 18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7-15 14:39:1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7-16 17:02:53 答复单位: 公众公司部
内容: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40000895X/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第十条申请条件中规定: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者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核心员工不得超过35名。请问已经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发行内资股时是否受到以上35名的限制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即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它经济组织)合计不超过35名。对于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受人数限制。



标题: 中登每个月10号20号30号给上市公司提供了股东人数数据,而董秘不愿正面回答投资者问题是否符合规定? 编号: 76067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81**********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7-19 13:08:0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7-21 17:13:38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容:

非年报和中报的普通时段,投资者在互动易网站提问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有的董秘会不厌其烦的回答(海马汽车董秘每次问都如实回答),有的董秘就不正面回答(如和远气体董秘),请问在中登公司每个月10号20号30号提供了股东人数数据的情况下,董秘不愿正面回答具体中登公司提供的人数数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相关规则,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东人数问题不属于规则规定的强制披露范畴,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应当不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可能存在董秘不正面回答特定股东关于股东人数等信息的情形。如果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能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股票对账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到现场查阅相关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所查阅信息,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名册以供查阅。



标题: 广州期货交易所的选址 编号: 75543
投资者姓名: 徐** 联系电话: 15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1-04-20 11:27:3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1-05-06 23:36:52 答复单位: 广州期货交易所
内容:

 你好,想问下广州期货交易所的选址情况,我查到注册地是在南沙,现在办公地址是在天河,有新闻说天河是过渡期,想知道如下结果:1,最终选址是哪里的?2,如果这个选址位置变更,是由哪方定的?大致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麻烦解惑下,谢谢!

回复:
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广州南沙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地理几何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注册在南沙,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具体体现。后期,广州期货交易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结合自身发展战略,技术和办公设施建设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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