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广州期货交易所的选址 |
编号: 75543 |
| 投资者姓名: 徐** |
联系电话: 159**********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21-04-20 11:27:37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21-05-06 23:36:52 |
答复单位: 广州期货交易所 |
| 内容:
你好,想问下广州期货交易所的选址情况,我查到注册地是在南沙,现在办公地址是在天河,有新闻说天河是过渡期,想知道如下结果:1,最终选址是哪里的?2,如果这个选址位置变更,是由哪方定的?大致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麻烦解惑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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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广州南沙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地理几何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注册在南沙,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具体体现。后期,广州期货交易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结合自身发展战略,技术和办公设施建设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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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投资者在多年前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在新《证券法》出台后办理了转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
编号: 72717 |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133***********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20-11-16 10:50:13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21-01-12 17:00:58 |
答复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内容:
投资者称自己在多年前已经在证券公司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但新《证券法》出台后自己办理了转户。投资者不清楚在上述情况下自己是否需要重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故致电咨询投资者在多年前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在新《证券法》出台后办理了转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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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及其发布通知,2020年4月27日及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需符合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中“24个月交易经验和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的准入要求。若该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有意愿参与创业板注册制下股票申购、交易的,需要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规定,会员单位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意愿为其办理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权限开通事宜,不能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不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在达到标准时自动开通相关产品交易权限。投资者账户转托管情形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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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注销融资融券账户的时限 |
编号: 72716 |
| 投资者姓名: 林** |
联系电话: 189***********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20-10-21 16:02:09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20-11-25 14:05:38 |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内容:
投资者不清楚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注销融资融券账户的时限,故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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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销户、转指定、转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融资融券账户销户业务时,可参照证券账户销户时效相关规定,应在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账户,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账户平台申报注销申请后,证券账户注销实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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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个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条件 |
编号: 71148 |
| 投资者姓名: 张** |
联系电话: 133***********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20-09-10 16:44:22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20-09-10 16:44:22 |
答复单位: 12386热线 |
| 内容:
投资者致电咨询个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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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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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 |
编号: 71147 |
| 投资者姓名: 李** |
联系电话: 153***********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20-07-30 09:58:31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20-07-30 09:58:31 |
答复单位: 12386热线 |
| 内容:
投资者称自己与证券公司沟通时,公司告知“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即将变为20%。”投资者不清楚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故致电咨询:1、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2、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从哪一天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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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1规定:“ 本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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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需在每年的7月15日前发布半年报 |
编号: 71146 |
| 投资者姓名: 朱** |
联系电话: 136***********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20-07-16 14:10:15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20-08-10 13:26:43 |
答复单位: 12386热线 |
| 内容:
投资者不清楚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需在每年的7月15日前发布半年报,故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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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6.1.1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6.1.2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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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新股是否可以列为开通科创板资产条件中的个人资产。 |
编号: 63154 |
| 投资者姓名: 杨** |
联系电话: 189***********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19-05-23 10:01:01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19-06-28 09:31:58 |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内容:
投资者通过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且已满足开通科创板条件就此欲开通科创板。投资者于2019年5月7日新股中签,由于新股中签需要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后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便不满足开通科创板的条件。投资者不清楚新股是否也属于自己的个人资产,故致电咨询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新股是否可以列为开通科创板资产条件中的个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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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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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科创板股票申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账户市值能否用于申购上交所科创板新股? |
编号: 63107 |
| 投资者姓名: 何**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19-03-12 10:50:45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19-04-02 16:49:30 |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内容:
可以用深证交易所的市值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新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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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申购科创板新股应满足以下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二条 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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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机构网下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新股的条件 |
编号: 63108 |
| 投资者姓名: 程** |
联系电话: 177***********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19-03-07 14:34:13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2019-04-10 17:17:05 |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内容:
来电人程先生称自己是投资者,欲了解关于机构网下申购新股的事项,故致电咨询:1、机构网下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的条件;2、机构网下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新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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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关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主板新股网下申购,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2、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申购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上交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同时,网下投资者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申购的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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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咨询对股权众筹融资有何规定? |
编号: 49859 |
| 投资者姓名: 刘**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留言时间: 2018-01-18 15:15:02 |
所在省: |
地址: |
| 答复时间: |
答复单位: |
| 内容:
咨询对股权众筹融资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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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目前,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尚未启动。如果有机构宣称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可能是虚假宣传,也可能涉嫌从事非法活动。如果您遇到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机构,可以向其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局)或证监局反映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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